[案情]
原告覃*蒿,男,1974年5月24日出生,土家族,农民,住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竹林湾村第5组。
原告陈-祝,女,1993年9月3日出生,土家族,学生,住所同上。
原告覃*晓,女,2002年2月9日,土家族,住所同上。
法定代理人覃*蒿,即本案原告,系陈-祝之继父、覃*晓之生父。
委托代理人田-玉,**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方正秀,女,1945年11月24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住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竹林湾村第4组。
原告宋*典,男,1939年9月9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住所同上。
委托代理人覃*东,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卫生院,,住所地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大堰村。
法定代表人李*胜,该卫生院院长。
委托代理人刘*雄,该卫生院副院长。
委托代理人余*群,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晓麻溪卫生所,,住所地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晓麻溪村。
法定代表人覃*焱,该卫生所所长。
委托代理人许*松,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。
原告覃*蒿之妻宋*益于1971年十月5日出生,因丧偶后,于1998年11月十日同原告覃*蒿结婚,宋*益与其前夫于1993年9月3日生育一女陈-祝。
2002年5月宋*益怀孕,在怀孕期间,宋*益曾到晓麻溪卫生所和大堰卫生院做过数次检查,被确诊为正常,并推定预产期为2002年2月十日。
2002年2月9日中午,原告覃*蒿陪同宋*益到晓麻溪卫生所需要住院分娩,晓麻溪卫生所值班大夫付*欣接收住院后,对宋*益进行了检查,并且依据需要进行人工诱发分娩。当日晚约10时,宋*益分娩一女宝宝,付*欣大夫处置好婴儿后来检查产妇时,发现宋*益出血不正常,随即采取止血手段,并派人喊在家休息的晓溪卫生所所长覃*焱,覃*焱来所后参与抢救,让付*欣大夫打电话向大堰卫生院求援。当晚11时,大堰卫生院的两名大夫赶来参加抢救,但因宋*益出血过多,抢救无效,于2002年2月9日晚11时23分死亡。
因临近新年放假,晓麻溪卫生所当日值班医护职员只有付*欣一人,事件发生后,晓麻溪卫生所付给原告覃*蒿安葬费等损失9400元,但双方就纠纷的解决未达成共识。晓麻溪卫生所于2002年2月20日申请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委员会鉴别:宋*益死亡缘由为产后大出血致使失血休克,因缺少尸检和有关资料,不可以确定是不是是医疗事故。